月度归档:2018年11月

房企与信托500亿授信协议背后: 融资渠道持续收紧

本报记者 张奇 北京报道

近日,多家房企与信托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梳理,目前签约规模达500亿。

一位信托公司负责人称,签署战略协议有多方面考虑。一是响应政策支持民营企业;二是当前房企融资压力大,资金需求较强。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称,战略合作规模并非实际贷款规模,签订这类协议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企业融资困难。据悉,今年以来,房地产融资渠道持续收紧,信托融资变得愈发重要。“从集合地产信托融资规模来看,依旧维持较大规模,并且融资成本呈上升趋势。”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称。

目前,部分房地产信托融资成本已经超过13%。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称,目前部分房企融资审批在加快,这有助于企业获得更多成本可控的融资,提振业绩。

“信托公司应该关注宏观政策调控走势,如果调控一直高压,后续部分房地产公司信用风险是会显现的。”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认为,“应该注重房企整体资金链的健康程度,诸如融资缺口、后续资金安排等;同时应该关注项目地段、规划、市场销售等情况,注重融资项目本身的质量。”

战略协议500亿

11月23日,泰禾集团与光大信托、招商银行福州分行签署三方战略合作协议。其中,光大信托为泰禾集团提供20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除此之外,光大信托还与花样年集团、福晟集团分别签署了100亿合作协议。不仅光大信托,11月21日,兴业信托与正荣地产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为正荣地产提供100亿授信额度。仅上述协议额度合计便达500亿。

“各自都有需求,对地产公司而言,今年以来房企融资压力不断增大,开发贷、发债、股权融资及海外融资受限,信托成为房企重要融资方式,此外,对提振市场信心也有积极作用;对信托公司而言,在当前信托业深度转型中,尚未形成新的业务盈利来源,房地产领域是信托公司的重要投资标的。”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称。

前述信托公司负责人直言,信托不允许放流动资金,必须要有项目,有项目才能放,所以房企与信托公司签协议更多是信用规划。“战略合作协议相对较虚,落地下来可能并没有这么多,比如可能有50亿授信,只放款10个亿。”一位信托公司财富部门负责人称,“从过往情况来看,发布这种战略合作恰恰也反映了企业融资比较难。”

融资成本攀升

节节攀升的融资成本足以反映目前房地产企业的融资现状。10月,恒大全资附属公司景程有限公司发行总额18亿美元的优先票据,其中便包括年利率13.75%的5.9亿美元票据,这样高的融资成本一度引起市场关注。

“现在房地产信托融资成本在13%以上,这是上个月的价,到12月份可能还得继续涨。”前述财富部门负责人称。与之匹配,房地产集合信托收益率也在上涨。用益信托网数据显示,今年初房地产集合信托平均收益率为7.61%,至10月已攀升至8.71%。

分析人士将房企融资成本攀升归因于今年房地产融资渠道受限。包括银行开发贷有收缩趋势,债券发行增速缓慢,以及房地产严控下,部分房企销售资金回流放缓。“以往房企融资渠道除了银行还有四大AMC,今年华融出事以后,AMC的融资也有所收紧。”前述财富部门负责人补充道。

不过,持续上升的融资成本并没有影响到房企对信托渠道的需求。数据显示,月度房地产集合信托规模一直位居500亿左右的高位。信托业协会披露数据显示,二季度虽然信托资产总规模连续下滑,但房地产信托规模持续增长,二季度房地产信托规模约2.5万亿元,比一季度增长了1361.73亿元,其占信托资产的比重由10.99%提升到12.32%。

尽管当前房地产行政调控与房贷政策正处于最严厉的阶段,但中诚信托战略研究部邹文军认为,在当前市场背景和监管背景下,具有逆周期特性的股权投资(含并购)具有合理性,符合房地产行业的周期性特点,收益较债性融资信托报酬具有更大的弹性。

“我国的房地产政策调控与房地产信贷决定了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具有长周期向上,短周期波段运行的特点,在未来房地产行业稳中下行的周期阶段,是逆周期股权投资的良机。”邹文军认为。(编辑:包芳鸣)

多家房企拆分物业上市

11月26日,北京产权交易所披露信息,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拟将四川东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价格为7185.21万元。记者统计发现,A股市场上,有不少上市公司正纷纷出手房地产项目公司,实现“去地产化”。在地产火热的时候,上市公司都争相布局,但在趋势发生改变时,又纷纷选择退出。还有房企将物业拆分上市,成为业绩的新抓手。有分析预计,到2022年末,物业服务总规模可达到1万亿元。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张忠安)“前几年,房地产利润空间大,很多上市公司涉足,合资开发房地产业务。但这两年,行情变了,大家就纷纷退出来。这是上市公司典型的追逐热点。”一位长期跟踪房地产行业的券商分析师对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表示。根据北京和上海产权交易所数据,最近出售房地产项目的上市公司明显增加,其中,仅北京产权交易所10月份以来出售的房产就达到32起。多家非地产类上市公司也纷纷去地产化。

非地产主业类企业

纷纷“去地产化”

11月23日,神火股份发布公告称,为调整、优化资产结构,聚焦主业,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该公司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神火集团转让所持光明房产100%股权。截至目前,神火集团持有神火股份24.21%的股权,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同时,惠天热电也表示,拟公开挂牌转让惠天房地产51%的股权,挂牌转让价不低于9138万元。此外,宁波富达拟39.67亿元转让城投置业100%股权、宁房公司74.87%股权和赛格特60%股权;新疆天业4689万元向控股股东转让房产子公司。

记者发现,这些上市公司中,不少是在过去几年房地产行情高涨中涉足地产业务,而如今转让地产公司或项目的理由基本面都是为了“推进主业”。其中,神火股份表示,2013年,为抓住国家推进城镇化建设的机遇,出资2.28亿元受让神火集团所持光明房产100%股权。而目前为优化资产结构、聚焦主业,又将光明房产100%股权以4.15亿元价格转让给神火集团。惠天热电也解释称,出售房地产公司,目的是剥离非主业板块,集中资源全力推进主业。

“这些上市公司参与或设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规模都比较小,在行业上升周期中,往往能为公司带来不错的回报。但如果在行情调整周期中,又很容易成为主业的拖累。这也是上市公司近期纷纷出售房地产业务的重要原因。主要还是赚钱效应没有以前那么好了。”上述券商分析师认为。在上述房地产项目中,光明房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为负1.37亿元,今年前三季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亏损2647.14万元。

房企分拆旗下物业稳定业绩

11月26日,佳兆业物业集团开始公开招股,并计划于2018年12月6日在港交所挂牌交易。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环境下,非房地产主业公司通过出售项目股权去地产化。而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企业也通过各种途径去地产化,除了更名之外,纷纷将旗下物业拆分上市,成为新的稳定业绩来源。

根据佳兆业公告,其物业集团本次准备发行共计3500万股,其中90%为国际发售,10%为公开发售,另有不超过15%超额配股权,每股发行价区间为9.08港元至10.88港元。按照将全球发售的股份数目及发售价范围计算,佳兆业物业的市值将达12.71亿港元至15.23亿港元。预计在扣除包销费用及佣金和全球发售相关的其他估计开支后,全球发售的所得款项净额约为2.8亿港元。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30日,佳兆业物业已成立146家办事处,覆盖中国12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37个城市,为住宅小区内约16万个物业单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而佳兆业物业也是继碧桂园、雅居乐、新城集团后,成为今年第四家分拆物业板块赴港上市的房企。目前在香港上市的物业公司还有彩生活、中海物业、中奥到家、祈福生活服务、绿城服务、浦江中国等。

“拆分物业上市,也是房企寻求另一种融资的途径。而且收入稳定,有望成为未来房企收入的一个亮点。”广州一位不愿透露身份的房企人士认为。他认为,特别在大城市,居民对物业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公司受到欢迎,无论是稳定性,还是增长空间,物业领域都具有一定的想象空间。因此,不排除包括万科、保利、招商等在内的A股龙头房企未来也将物业资产重新上市。

根据中信证券分析师的数据,今年上半年,万科物业营业收入超过45亿元,毛利率为17.3%。保利物业同期营业收入接近20亿元,毛利率为21.9%。海通证券行业分析师涂力磊指出,随着城镇化的进一步推进,物业服务行业的整体市场空间逐步扩大,预计到2022年末总规模可达到1万亿元。目前还正处在扩张期。

首付分期与首付贷实为“一丘之貉”

银行机构可考虑适当降低购房首付款比例,以减轻购房刚需族的首付资金压力,以免把购房刚需族逼向首付贷市场。

11月27日,新京报报道,随着楼市调控政策的加紧和新政的实施,以燕郊为首的环京地区“炒房热”出现降温,为了吸引购房者,地产商、中介机构违规推出“首付贷”、“首付分期”等购房措施来降低首付;一些中介公司甚至将首付贷的宣传单公然张贴在门口。

所谓首付分期,指的是订房时先交一部分钱,剩余的首付,由开发商暂时垫付,而客户则通过分期的方式在一定时间内偿还贷款,实际上也是借钱来做首付。这其实是逃避监管打击而变换马甲的首付贷。所以,首付分期不过是一款变种的“首付贷”,它与首付贷实为一丘之貉。

按照监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两者都应在严禁和打击之列:早在2016年住建部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强调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2017年住建部、央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首付分期和变相首付垫资。

尽管如此,目前仍有不少人对首付分期持有不同观点,认为首付分期可解决部分资金暂时有困难的人的购房需求,具有成人之美的功效,而事实上,这样的功能只不过是一些替房产开发商和房产中介机构吆喝的舆论机构的说辞而已。

事实上,首付分期带给少部分人的这点利好犹如饮鸩止渴,弊端远大于利好。

从目前看,首付分期危害严重:一则,首付分期面对的大都是没有购房能力的低收入人群,会加剧他们的信用透支,增加了购房者买房杠杆和还款压力。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房价出现波动,容易导致购房者出现断供,会导致高额违约金,有可能造成购房者钱和房子都“鸡飞蛋打”。二则有可能加大首付分期购房族融资成本,使其原本脆弱的财务收支现状变得更加糟糕不堪。如一些首付分期购房族除了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无息垫款之外,一般最低利率可能在年息8%左右,远超银行房贷利率。三是有可能引发各类矛盾或经济案件,加大社会不稳定因素。在房价下跌时,会产生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不少楼盘因为房价下降,引发房主上门闹事;少数购房者误入高利贷借款,无法及时还款时,就可能随时面临暴力催收。

此外,还会在很大程度上诱发房产开发商与银行双方的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导致银行房贷失控和楼市进一步泡沫。因为购房族首付分期大都是违法的,而开发商的垫资行为和银行的放贷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也都是违规的。最为严重的后果是会加剧开发商盲目扩张规模,消弭了政府楼市调控功效,使房地产调控陷入更加复杂的困局;而银行借款之后极有可能造成房贷断供等危险,一旦房价下跌,可能会出现大面积按揭房贷违约,使银行出现大量房贷坏账。

面对这种现象,当务之急应采取疏堵相结合的方式应对,除相关监管部门加大严厉查处、采取过硬的打击措施之外,应辅以预防手段:银行机构可考虑适当降低购房首付款比例,以减轻购房刚需族的首付资金压力,以免把购房刚需族逼向首付贷市场;同时,政府加大对楼市价格的监控力度,坚决抑制房价非理性上涨而加剧购房者的经济压力和负担;此外,政府应对低收入人群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并增加安置房、廉租房、共有产权房的供给力度,让大部分低收入群体放弃购房而进入政府提供的保障住房领域,才能真正让首付贷、首付分期及一切变换马甲的“首付贷”失去生存的社会土壤。

莫开伟(财经评论人)

“首付贷”卷土重来 从严惩治势在必行

近日,记者走访了燕郊、涿州部分楼盘和地产中介机构,发现各大中介机构门庭冷落。其中燕郊某中介告诉记者,目前燕郊房价均价应该是在16000元-17000元。为了吸引购房者,地产商、中介机构违规推出“首付贷”、“首付分期”等购房措施。记者还在燕郊发现首付贷的身影,某中介公司甚至将首付贷的宣传单公然张贴在门口。(11月27日《新京报》)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去库存等调控措施的逐渐落地,调控政策取得一定成效,市场预期出现积极变化,房价上涨势头得到遏制,房地产市场总体保持平稳运行。现在,一些开发商包括一些大型房企私下推出“首付贷”或“首付分期”吸引购房者,是突破现行购房限制政策的违规行为,对当前楼市调控可能构成严重干扰。

所谓“首付贷”,是指在购房人首付资金不足时,地产中介协助购房人以办理“消费贷”、“经营贷”、“个人信用贷”、“房抵贷”等方式套取资金,作为购房首付。正因如此,“首付贷”把很多支付能力不足的购房者拉入了房地产市场,一旦房地产市场走势出现逆转,容易产生违约风险。

“首付贷”等资金违规流入楼市,危害不小。由于降低了购房和首付门槛,实质上是一种加杠杆行为。“首付贷”在放大楼市金融杠杆、吹大楼市泡沫同时,也将透支购房者偿债能力,并将楼市风险向银行业等金融系统传导。美国2008年发生的次贷危机,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很多没有购买能力的人们通过加杠杆购房,导致风险不可控制而发生的。这样的教训在前,我们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醒。

从现实情况来看,利用“首付贷”等金融杠杆购买房产的往往是一些炒房投机者,他们通过快进快出来实现赚钱的目的。对于一些刚需购房者,绝大多数会基于自己的收入水平来确定购房与否,因此风险相对可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首付贷”大行其道,实际上是鼓励和纵容炒房行为,也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背道而驰。

“首付贷”让还款能力不足的人进入了房地产市场,这既是对购房者的不负责任,也给市场平添了风险。监管者要提高警惕防范风险,通过加强监督管理和严厉打击,绝不能任由其野蛮生长。对于“首付贷”而言,要重点监管提供“首付贷”垫资的开发商,重罚违规者,甚至吊销其资质;同时,要进一步落实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各项监管规定,防止其成为“首付贷”资金的新提供方。(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 李宁)

融创拟额外发行美元票据 用于现有债务再融资

观点地产网讯:11月29日早间,融創中國控股有限公司发布拟额外发行美元优先票据公告,并与于2020年到期的4亿美元8.625%优先票据合并组成单一系列。

上述2020年到期的4亿美元8.625%优先票据已于2018年7月25日发行,票据自2018年7月27日(包括该日)起按年利率8.625%计息,利息将由2019年1月27日起,每半年支付一次,即于每年1月27日及7月27日支付。

此次拟额外发行的美元优先票据尚未厘定金额等,融创表示,所得款项净额拟主要用于为该集团现有债务再融资。

金地完成发行3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 利率4.07%

观点地产网讯:11月28日,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其已完成2018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30亿元人民币的发行。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6月7日金地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同意该公司超短期融资券注册,注册金额为40亿元。8月8日,金地集团完成2018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10亿元人民币的发行。

而于11月28日,金地完成上述《接受注册通知书》的2018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30亿元人民币的发行。该期超短期融资券的产品简称为“18金地SCP003”,产品代码为“011802315”,发行期限为270天,起息日为2018年11月28日,到期日为2019年8月25日。

根据公告,该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利率为4.07%,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弘阳地产拟发行1.8亿美元票据 年利率13.5%

观点地产网讯:11月28日,弘阳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拟发行于2020年12月3日到期本金总额为1.8亿美元的优先票据,年利率为13.5%。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该票据经扣除包销折扣及其他应付估计开支,估计票据发行所得款项净额将为1.77亿美元。弘阳地产拟将该笔款项用于为现有债务再融资,并用于一般企业用途。不排除或根据市场状况、政府政策变更或其他因素调整其计划。

公告显示,本次票据的发售价将为优先票据本金额的100%。利息每半年期末支付,将于每年6月3日及12月3日支付,自2019年6月3日开始。

公告显示,中国国际金融、国泰君安国际、农银国际、建银国际金融及海通国际已获委任为票据发行的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而交银国际、招银国际、招商证券(香港)及山证国际证券已获委任为票据发行的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彼等亦为优先票据的初始买方。

与此同时,弘阳地产可于2020年12月3日前随时及不时选择赎回全部而非部分优先票据,赎回价相等于优先票据本金额的100%,另加截至赎回日期的适用溢价及直至赎回日期的应计及未付利息。

绿地拟发行2.8亿美元定息债券 票面利率9.125%

观点地产网讯:11月28日傍晚,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绿地全球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50亿美元中期票据计划下的第十三次发行,本次发行2.8亿美元定息债券,债券票面利率9.125%。

观点地产新媒体从公告中获悉,绿地集团于2014年10月9日在香港交易所成功设立30亿美元的中期票据计划,由绿地全球根据市场情况分期募集提取,募集资金计划用于绿地集团境外投资项目,并由绿地集团为该中期票据计划项下的债券本息提供不可撤销的全额担保。2018年5月,该中期票据计划规模已由30亿美元变更为50亿美元。

基于该中期票据计划,绿地全球已进行了十二次发行,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余额包括27.9亿美元和15亿人民币。

日前,绿地全球进行了该中期票据计划下的第十三次发行,本次发行2.8亿美元定息债券,债券票面利率为9.125%,到期日2020年5月27日。以上发行债券将于香港交易所上市。

“居民财富被房地产掏空”问题需要正视

光明网评论员:日前,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经济学院与中国诚信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日前联合发布《中国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2018-2019)》,其中认为,目前居民财富基本上被房地产“掏空”,部分中产人群和中下收入人群被房地产“套牢”。

报告分析称,2015年之前,被房地产套牢的基本上是中上收入阶层,而新一轮的去库存,特别是货币化以及鼓励农民工购房,实际上将储蓄存款相对薄弱阶层的可利用资金基本上全部投入到房地产市场。与此相关的一个明显变化是,居民净储蓄开始出现持续下降的态势。截至2018年9月,居民净储蓄余额(住户存款减去住户贷款)约为24.7万亿元,较去年同期水平下降6.7%,而去年同期已经较前年同期水平下降了6.3%,两年累计下降12.6%。“这样的一些变化不是我们过去所认为的,由于短期宏观经济变化所出现的波动,而是行为模式的基础发生变化而出现的一种变化”,报告如此解读。

房地产,某种程度上说,构成了过去数十年中国家庭经济生活的主流叙事。从居民财富一路上升至地方财政、国家GDP等各个层面,房地产在其中都极具“能见度”。这种高能见度,恰也是其与经济社会生活关联之深的折射。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房地产对财富的凝聚程度,也对其他领域产生了挤出效应。据另一份由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发布的研究报告《警惕家庭债务危机及其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显示:家庭杠杆率每升高1个百分点,城镇家庭人均实际消费支出就会下降0.11个百分点,相信身背房贷、房租的城市居民,对此有着直观感受;而诸如“华为将部分生产和研发部门从深圳搬到东莞松山湖”等新闻,无疑提供了挤出效应的宏观视角。

形势变化,又加码了一层压力。根据人民大学的报告预计,“2019年经济下行压力将持续强化”,“投资增速持续下滑的趋势有所缓和,但疲软的态势难以根本扭转”,“消费快速下滑的局面有望缓解,但深层次问题短期内难以根除”,“外部环境可能会继续恶化”。这些信息,倒逼我们必须在新一轮格局变化中进一步正视“居民财富被房地产掏空”的议题,如何保证企业活力,如何增长消费能力,事实上已经不止是一种呼吁性的学术层面的考量,在政策层面出台实际回应的紧迫性正加速提升。

鉴于房地产的体量如此之大,关联的上下游企业如此之多,居民已进场财富如此之巨,对其进行调控的基调需着重在稳定。那么解答“居民财富被房地产掏空”这一命题,也当从另一视角寻找思路,即如何增强民众造富、存富能力,如何构建对生活的稳固信心,增强消费的充足信心。人民大学报告即指出:要重视中产阶层杠杆率过快上升,防止债务挤出效应。积极落实个税改革方案,减少工薪阶层税收负担,加快社保税率的降低,防止中产阶层可支配收入在改革调整中受到影响。

归根结底其实就是——减税减负,让民众生活得更轻松。这确实也是社会前行不能模糊的大方向。

广东清远:承租人违约先起诉 遭遇反诉

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地位平等,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亦可反诉,针锋相对的较量中,常常有意想不到的反转剧情。

佛冈县人民法院(以下称“佛冈法院”)最近审结了这样一起租赁纠纷案件。

原告钟某某称,2009年6月他与被告邝某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以每月3000元承租邝某某约3000平方米的一块场地,租期13年。

2014年10月,邝某某借口国家税务局要按1元/平方米征收“土地税”,将每月租金提至6000元。2016年9月10日,邝某某以没有及时结清水电费及租金为由,书面通知钟某某解除合同,要求他9月18日前自行撤离现场。2016年9月15日钟某某参加同乡聚会时才无意中得知根本没有“土地税”这回事,要求邝某某退钱遭拒,但仍继续经营。

2016年12月,县供电局以该场地属违章建筑违反安全用电有关规定,停止供电。2017年10月,邝某某剪断供应场地的水管,导致钟某某无法继续维持经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原告不得已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退回欺诈多收的租金和赔偿损失等。

邝某某提出反诉称,钟某某(反诉被告)于2013年9月将场地中700平方米转租给谢某某用于汽车修理,每月租金4000多元,还将另一块地租给曾某某,因为转租他人产生了收益,所以要增加3000元,双方是协商同意的,后来也是按照每月6000元结算的。而且,自2015年7月以来,钟某某就无故拖欠水电费及租金,自己曾发文催促。由于对方长期拖欠费用,致使出租人无法实现合同的经济目的,故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并告知自行撤场后,承租人钟某某仍然迟迟不撤离,才切断自来水管的。

双方围绕月租金的标准计算、邝某某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是否有效、是否应赔偿钟某某的损失等关键问题,各执一词。

原合同约定月租金3000元,但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9月14日,一直按月租金6000元的标准交收租金。原告主张被告欺诈提高租金,但举证不足。尽管无从查明邝某某擅自提高租金的原因,但钟某某是有相当社会阅历的人,完全可以及时向国家税务部门咨询,或者立即要求解除合同。现双方已按月租6000元的标准履行了两年,视为双方对原租赁合同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退一步讲,就算邝某某的行为构成欺诈,钟某某也应在2016年9月15日知道真相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现钟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提起诉讼,已超出了法定的撤销权期限。因此,其要求仍按每月3000元计算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2009年6月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第三条约定:“交租时间为每月的3-8号。如20天都不交租将收回场地”。钟某某长期拖欠水电费及租金的行为已违约,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成就,邝某某有权以《通知》主张解除合同。钟某某如果对《通知》有异议,应当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解除合同的《通知》的效力,但并没有申请。所以合同自2016年9月10日起解除。

钟某某违约在先,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解约造成的损失。至于钟某某称因邝某某场地属违章建筑被供电部门停电才导致其损失。因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前,已责令原告自行搬离,2个多月后供电部门才停电,其理由不能成立,损失应当自担。

佛冈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土地租赁合同》;驳回原告钟某某的诉讼请求;限反诉被告钟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租金及水电费10.16万元给反诉原告邝某某,并腾空租赁场地,交回给反诉原告邝某某。钟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