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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双方基本达成意向,购房人缴纳了定金,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对实际交付的定金施行定金罚则。即:购房人违约则不能要求返还定金,卖房人违约则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方全款购房则资金充足,履行付款义务问题不大,那么就要着重防范卖方的违约行为,可以约定较高数额的定金,如总价20%,这样就加大了卖主违约的成本,促使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反之,由于定金罚则是把双刃剑,因此,贷款买房的买主如果没有较大把握办理房贷,应当适当降低定金的支付比例,特别是目前银行从严审核贷款的情况,一旦贷款无法办理,那么如果没有其他约定,将导致需要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原则上这属于购房人的违约行为,但是在2010年4月、6月,国家部委分别颁布实施了国十条、京十二条、三部委二套房标准等一系列调控政策。如果购房人由于政策变化导致无法按照原合同申办房贷的,则根据购房人的需要可分别采取如下措施:如购房人需要继续购房可以变更合同(加付首付、延长贷款期限)后继续履行合同,如购房人不想继续购房则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不是这些政策导致的购房人无法贷款,若没有特殊约定,购房人应当向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类纠纷常见于房价飙升过快的时期。如果因为房价上涨,卖方恶意违约,买方有权选择如下措施维护权利:一是如果买方要继续购买房屋,则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同时要求法院保全房屋,协助办理过户。二是如果不想继续购买房屋,则可以要求卖主双倍返还定金或按照合同要求赔偿违约金,同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当然双方协商或者法院调解适当加价也可以变更合同继续履行。
这类纠纷常见于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房价有下降可能的时期内,买方为了规避风险而持观望或等待态度。如果遇到买方违约,卖方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违约损失;二是协商变更合同后再履行;三是如果对方确实不愿购买也可以解除合同,没收对方定金,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当然如前文中由于政策调整导致买方无法贷款买房的则不能追究买方违约责任。
按照二手房交易的惯例,买卖程序如下:先由买方交付定金签订协议,再交付首付款办理网签手续,再由买方申请住房贷款,银行同意房贷申请后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完成办理房屋交割,交割后卖方领取剩余购房款。如果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则按照合同约定及上述程序确定哪一方违约在前,如果一方违约在前,导致另一方无法履行的那么可以免除另一方的违约责任。比如买方不交纳定金或首付的,卖方有权不予办理过户。
二手房买卖经常出现房屋已经出租或者抵押的情况,而按照我国法律“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抵押”。因此,对抵押或租赁的房屋一定要在买卖前要求卖方处理好抵押或租赁的第三方权利问题。如果由此导致买方损失的,买方可以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如果房屋有其他共有权人,那么买方应当取得共有人同意方可买房,否则合同可能被宣告无效。
这类情况二手房交易中经常遇到,一般不会出现大的法律纠纷。即使存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如果买方实际交付了房款,并办理了过户,那么也视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是买方如果知道夫妻一方擅自售房而与之签订合同的,那么合同则可能被撤销而返还房屋。
公房分单位自管公房和房管所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可以将房屋“出卖”给买受人,也就是俗称的“使用权买卖”。这类买卖关键是要取得房屋产权所有人或管理人(单位或房管所)的许可,并办理租赁手续变更登记,否则这类“买卖”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凡以房改成本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除与原产权单位在买卖合同中另有特殊约定的(不含住满5年一项)以外,可不再征徇原产权单位的意见。但涉及房屋供暖、物业管理及公共维修基金等问题,卖方除应向买方如实告知外,还应协助买方办理与原产权单位的各项手续。凡以房改标准价所购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应征得原产权单位同意,同时还应征询原产权单位在同等价格下是否优先购买的意见,原产权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后方可另行出售。对职工征询原产权单位是否优先购买意见不予答复的,可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向其发函,以寄出邮戳日为准10日内仍不答复的,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这种交易方式的特征是双方谈好房价,签好合同,付清(部分付清)房款,但暂时不办理办理过户手续。由于我国认定房屋权属的主要依据是房屋产权证,因此,这类交易存在较大风险。如果卖方利用产权登记人的身份重新换发新证,并私下买卖、抵押,那么对买方的利益损害极大。或者卖方由于债务纠纷,该房也可能会被法院查封拍卖偿债。因此,变通做法是可以补充签订借款协议,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卖方违约。当然最根本的解决方式还是及时办理过户,以防夜长梦多。
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了房屋的真实交易价格,但在交易市场填写房屋买卖契约时,将房屋价格填少,以达成少交房屋增值税和契税的目的。但由于协议在先,交房管部门存档的契约在后。按照法律契约便替代了原协议。如果在房屋过户完成后,买方坚持以契约约定的价格为依据,少给付房款,纠纷就会产生,诉讼便随之产生。当然,卖方可以主张合同因避税非法而无效。但是即使是差额款要回,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也会大于少交的税。
对于卖方房屋曾办理了银行房贷的情况,如果要顺利买卖,首先需要由卖方到银行办理解抵押手续,待抵押权解除后才可以办理过户。如果遇到这种情况,那么买方无疑要注意防范风险,一是首付可适当降低,一般以卖方解抵押所需要的款项数额为限,尽量不要多交首付款;二是如果卖方无法解除抵押,那么应及时要求对方返还首付款。当然对于这类房屋的买卖,最好是约定好解抵押出现障碍后的处理方式,再者,如果条件允许,买方最好查询下卖方的银行还贷记录确认可以解除抵押,这样就预先化解了风险。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是经河南省司法厅批准,在原河南省经济律师事务所的基础上于1996年12月改制设立的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河南省内知名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先后被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律师协会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省法律援助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连续多年被河南省司法厅评为“厅直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现有执业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及行政人员135人,其中执业律师106人,多名律师同时拥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专利代理人资格、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及基金从业资格。本所律师具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复杂问题的丰富知识和经验,通过代表客户参加商务谈判,拟定法律方案,制作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代理诉讼、仲裁,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等方式为机关、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民商事活动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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